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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期间,其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均按本市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在未参保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履行相关义务后,其未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从业人员或供养亲属应当继续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等可从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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