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擅自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制造注册商标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
7、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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