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而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1、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2、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3、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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