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有: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材料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任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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