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提供的材料包括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公司章程草案及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另行提前申请名称登记。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的,应当提交企业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前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提前单独申请名称登记,应当提交设立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
第18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提前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单独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另行登记的,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核准后一年。批准筹建期的,保留企业名称至筹建期结束。在保管期间,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满未办理经营登记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自保留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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