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确权以及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
10、生效的遗嘱。
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2、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4、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5、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6、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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