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就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但一些公司因自身统一缴纳社保的时限为当月15号、20号等等,故此在缴纳社保日后入职的不予缴纳当月社保。
对于社保缴纳的纠纷,劳动者在寻求帮助时要明确,补缴社保事宜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投诉补缴社保应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30日应为劳动者按工资比例缴纳社保,对于劳动者来说,自身的社保连续缴纳对于自身的购房资格、落户都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劳动者务必不能忽视。社保是劳动者社会保障的基石,根据当地政府的一些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有购房资格需连续缴纳社保满两到三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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