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请求分割。根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为个人财产。虽然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部分,但这部分的增值不是基于夫妻双方结婚的事实而产生的,也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投资的结果,而是由市场的自然价格变化造成的,所以增值部分不应当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婚前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要将约定部分进行分割。
婚前购买的股票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处理
婚前购买的股票如果婚后因为市场行情变化等非人为操作的原因升值的,则升值的部分属于自然孳息,离婚时仍然归一方所有;如果股权的升值是由于婚后积极管理操作导致的,则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增值部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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