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当事人与债务人有必要对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若未作明确规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情况下,留置权当事人需给予债务人至少两个月以上的期限以履行债务,唯独对于那些如生鲜、易腐烂等不便妥善保管的动产,以上规则可不适用。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