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合理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这一期限:
1、所谓知道或收到通知,一般是指转让人在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将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告知其他共有人,即在转让人与第三人已经成立转让合同的前提下;
2、转让人履行约定或者法定的告知义务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的起点的告知,应包括转让人与第三人就转让共有财产份额达成的最终确定条件;
3、转让人未告知或者正确告知其他共有人最终确定的转让条件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从其他共有人以其他方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转让条件之日起计算。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哪些问题
如果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而受让股东对剩余部分愿意继续受让的,可以认可部分优先购买的效力;
如果因为股东主张部分优先购买权导致受让股东完全放弃购买计划的,不应允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股东必须全部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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