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的优先购买期为出租人发出通知后的十五天,十五天内没有提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是收到通知后五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范围是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是: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2、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如下: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有无优先购买权,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
2、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
3、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拍卖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
总之,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有共有、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及合伙等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这项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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