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应当看到的是,共同加害人中的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只能存在于以共同故意作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其在主观上必须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故意。在教唆行为中,造意人与实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容易判断,双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其表示形式,明示、默示均可。
在帮助行为中,实行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的共同故意应须证明。对此,应当参考《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第876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行为人知悉该他人之行为构成责任之违反,而给予重大之协助或鼓励该他人之作如此行为;或行为人于该他人之达成侵权行为结果,给予重大协助,且行为人之行为单独考虑时,构成对第三人责任之违反。应当强调的是,教唆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均须未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侵害行为,只是由于他们与实行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才使他们之间的行为形成了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教唆人与帮助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则为实行行为人。
全文5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