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除因无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引发之延迟情况之后,若依旧超出原先约定的正式入住时间,便应立即启动关于违约责任的核算工作。若在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相关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义务,那么购买房屋的一方将有权利请求解除该项合同。然而,如果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催促,则解除权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若逾期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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