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则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务必进行调解工作。鉴于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了共识,因此调解过程通常较为顺利,且调解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大。在调解取得圆满成功后,法院将会出具调解书,以确认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重要事项做出妥善安排。调解书具备法律约束力,一经生效便可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即便调解未能达成一致,但双方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亦可依照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依法裁定准许离婚,并对相关的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等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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