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需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只要法院有效地送达了判决书,没有签名不影响判决书的效力
离婚诉讼和管辖权
离婚诉讼由一方提起。管辖案件的一般原则是“原告是被告”,即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惯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双方为士兵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军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地区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被劳动教养、监禁的人由原告住所地、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愿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申请闭门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如果离婚案件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双方的关系自然会消失。离婚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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