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债务纠纷情形且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或者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采取查封账户的措施。
存在以下债务纠纷情形时,可以采取查封账户的措施:
1.当事人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行为;
3.在具体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或者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采 取 查 封 账 户 措 施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取查封账户措施:
1.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2. 账户存在重大纠纷、争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3. 账户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作为证据进行保全的;
4. 账户存在违规操作、涉嫌欺诈等情形,需要暂停或撤销其账户功能的;
5. 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采取查封账户措施应当依法进行,并尽可能在保全措施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确保有关案件的及时处理。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当妥善保管查封账户所涉资产,确保被查封的财产不因查封措施而遭受损失。
在存在债务纠纷情形且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被执行人存在恶意转移或变卖财产行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债务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采取查封账户措施。但需依法进行,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管查封账户所涉资产,确保不因查封措施而遭受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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