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任何一位配偶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运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商业运作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同样地,如果有配偶未经另一半的许可,擅自给予并无抚养义务的第三者资助所负债项,也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此外,如果有配偶未经另一半的同意,擅自以其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为其他人提供担保,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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