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一、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在主观为故意。
二、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1、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主体要件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3、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儿童的人身权利;
4、客观要件即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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