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定意义上说,会计凭证的传递起着在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各环节之间协调和组织的作用。会计凭证传递程序是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传递程序的科学与否,说明该企业管理的科学程序。其作用如下:
(1)有利于完善经济责任制度
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及记录,是由若千责任人共同负责,分工完成的。会计凭证作为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体现了经济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单位会计制度可以通过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传递时间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使各项业务的处理顺利进行。
(2)有利于及时进行会计记录
从经济业务的发生到账簿登记有一定的时间间隔,通过会计凭证的传递,使会计部门尽早了解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并通过会计部门内部的凭证传递,及时记录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一、对隐匿销毁会计财务凭证的怎么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2、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过失不构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本罪的对象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57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
4、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加强对公司、企业财务的管理是国家监督、管理公司、企业的重要手段。公司、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重要的财务资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档案,依法进行保存,并依法接收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构成本罪,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否则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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