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妻子所负之债务,丈夫需否为之承担,这主要取决于债务产生时婚姻关系的状况以及债务具体用途类型和&操作方式。
若该笔债务实乃婚前所生,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项目,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丈夫很有可能需要对此负责。
然而,倘若能证实此债务为妻子个人所负,例如妻子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举债以满足个人消费需求或进行违法活动等,那么丈夫便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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