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表见代理规定为:
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人本身属无权代理。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指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构成表见代理。
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1.无权代理人假冒他人的名字与第三人订约,尤其是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营业执照或合同书等,本人对此毫不知情也无法加以防范。
2.在债的关系终止后,或者在本人的印章、支票、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书等丢失或被盗以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出了公告,但无权代理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第三人订约,第三人因未见到这些公告而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如果无权代理人伪造某个企业的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第三人订约,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也不知道是否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但实际上确有该企业,如果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则此种权利外观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无代理权。即行为人代表被代理人作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具有权利外观。即行为人在作出代理行为时,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无过失”则是指相对人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可归责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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