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这些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那么这些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简单来说,只要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的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的 表 见 代 理 效 果
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对待。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然而,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这段话阐述了民法典第172条关于代理行为有效性的规定。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需要被代理人追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代理行为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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