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望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没有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
2、逗留性探望,即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离婚后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般而言,具有下列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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