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存在如下情况,则可视为其存在欺诈之嫌:首先,以不符合标准的现房充作合规房屋出售;其次,蓄意掩盖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再次,发布不实的广告信息进行广泛传播;最后,若还有其他可以明确归类为欺诈性质的行为亦应被纳入考虑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