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①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②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③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④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⑤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⑦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3、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二、司法鉴定费用由哪个机构付
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内容”第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可见,司法鉴定费用是由当事人直接支付,法院不能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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