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已就是否可以因违约而终止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同意以违约方式终止合同,他们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在不违反租约的情况下适用销售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转让给他人,也不会对租赁关系产生任何影响,如果承租人不遵守租赁合同的原条款,则承租人不得违反租赁合同的原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以出售租赁房屋,第三方作为买方可以购买房屋所有权。但是,租赁房屋中存在的租赁关系无法消除。必须识别租赁关系,并且不能破坏现有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新租赁关系构成债务转让。承租人向新出租人支付租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出售不违反租赁规则,其目的是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一般认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是弱者,因此有必要给予承租人更多的保护。因此,即使出租人出售房屋,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买方不得破坏合同租赁关系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期间,出租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承租人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租赁前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所有权发生变化。(2)房屋租赁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处规定的规则是:
1.承认出售并不违反租赁规则,”如果租赁期间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承租人要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始租赁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是买卖不违反租约的原则。规定有两种例外情况:第一,租赁前已建立租赁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不违反租约的买卖原则不能阻止抵押权的实现。如果抵押权人实现抵押后,可以购买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实际占有该房屋,并终止原租赁关系。第二,如果该房屋在租赁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则该房屋的出售不受违反租赁规则的影响。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同意不受出售原则的约束而不违反租约,即只要房屋售出,他们就同意终止租赁合同,这相当于同意一份有终止条件的合同,这当然不受不违反租约的销售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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