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责任,代理股东不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不承担公司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财产和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独立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隐名股东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隐名股东有不同的形式。对于非法隐名股东,应当否定其资格。对于非非法隐名股东,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公司隐名股东的情况下,股东知道并默许他们的存在。隐名股东原则上应当具备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对待。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由他们协议解决。2当公司存在隐名股东时,只能承认名义股东资格,并以代理合同的方式处理隐名股东的利益。但是,隐名股东否认其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的权利。第二,从公司外部关系来看,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的范畴,任何私下协议都无法抗拒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不具有公司外股东的法律地位。只有名义股东才能被视为第三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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