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的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有以下四个特征: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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