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一起因开发商宣传沙盘中一处绿化树景观在实际建设中变为小区儿童少游乐园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开发商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成都中院二审依法判决驳回房主胡某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驳回房主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原来在2008年4月初,胡某夫妇与一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市郊一处近90平方米,总价款为34万余元在建楼盘的底楼住房。同时双方还补签协议,对项目优化调整和合理变动等事项特别约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经政府部门批准,出卖人有权对小区总平面规划和设计进行调整和合理变动,出卖人无需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不得由此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或要求赔偿;双方同意除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本补充协议之外,出卖人的售楼书、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均不对本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当年9月底,胡某夫妇向开发商交付全部房款。
去年2月,上述商品房竣工并通过验收。而胡某夫妇认为,其所购房屋阳台外面应是绿化树,现在却建成了儿童设施,已经构成违约,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补签的协议无效,判决开发商补偿因房屋丧失绿化使用功能损失6.3万余元、支付房款差价利息3860元、承担隔离嘈杂加封外阳台费用9881元及违约金3.4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开发商作为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和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属合法有效,该案中开发商并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加封外阳台的费用不是必然产生且尚未发生,故对胡某夫妇的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胡某夫妇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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