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分为三种情况: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3、起诉之后法院要求鉴定的,法院委托机构鉴定。
受理部门:
(一)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二)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三)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一、鉴定由哪些机构负责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的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方式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21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种方式是司法鉴定。目前该类鉴定是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的鉴定。该类鉴定只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过错参与度、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鉴定,不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通过对过错参与度的鉴定来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大小。
二、重新要求医疗鉴定的程序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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