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开发商未能依照书面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向买家交付房屋,那么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的发生。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受损方的买家享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的合法权益。若经过合理时间的催告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三个月以内仍然未能按约实际履行其义务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来解释这种延迟的话,那么买家便可以依法行使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因解除购房协议而导致的经济风险与损失都应由实际负责开发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独自承担。相反地,如果经催告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在三个月之内切实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那么买家就失去了解除购房协议的权利。
然而,在此种情形之下,买家依然有资格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由于其逾期未交付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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