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构附着物和建筑物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分地区类别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土地补偿费支付方式为,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3、青苗补偿费按批准征地的面积(其中扣除林地、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补偿,由征地办公室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一、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哪些情况不给补偿?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林木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1、不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2、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的建(构)筑物;
3、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的青苗、花草、林木;
4、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5、天然野生杂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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