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患者在被告医院建立孕妇档案,并定期进行孕检,期间患者告知相关医务人员其系特殊血型(Rh阴性B型血)。后患者在被告医院产下女儿同时出现大出血,但因院方未提前储备血源,无法为其输血,最终导致患者失血过多而死亡。
法院认为,患者在被告处进行诊疗活动时,已向相关医务人员告知其既往病史及血型的特殊性,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提前储备血源,致患者在产后大出血时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万元。
【律师普法】
案例中的医疗机构正是违反了上述相关制度规范,未提前储备血源,其对于产后出血缺乏积极规范的预防措施和抢救处理,致患者未能及时得到抢救而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医学本身的风险性,临床急需用血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产科,产后出血是分娩期的严重并发症,是产妇四大死亡原因之首,一旦血液供应不及时,就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产科的术前备血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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