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一孕妇在医院生产时出现意外引发大出血,她在得知为自己接生的竟然是一名儿科医生后,将该家医院推向了被告席。近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医院赔偿原告郭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98.5元。
2002年9月27日,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郭女士入住源汇区妇幼保健院待产。在儿科医生黄某的负责下,次日3时分娩一女婴。沉浸在喜悦中的郭女士不久便出现阵发性下腹痛,并伴有阴道持续性出血症状。该院为郭女士实施了救治手术,但难以凑效,遂将其转入市区另外一家医院治疗并得以安然无恙。
郭女士在得知为她接生的竟然是一名儿科医生后,认为儿科医生执业妇产科属“业务不对口”,妇幼保健院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妇幼保健院则辩称黄某具有助产合格证书,符合妇产科工作要求,且为其提供了完整的医疗服务。要求郭女士结清欠下的医疗费。
经多次司法鉴定最终认定,患者出血原因系软产道裂伤及胎盘滞留导致,医方未能及时发现该情况并及时处理,与患者产后大出血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虽有一纸鉴定,双方面对赔偿数额仍争执不下,最终诉之法庭。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妇幼保健院儿科医生执业妇产科,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其行为存在过错。鉴于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郭女士自身生理因素引起,妇幼保健院应对郭女士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40%。郭女士在妇幼保健院分娩,婴儿正常,对婴儿出生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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