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集体审判裁决案件的组织形式。通俗意义上来讲就是审案子的法官,只是有三个以上,所以叫合议庭,当然也有可能包含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在案件开庭后就案件事实和案件判决进行评议,属于评议,不是审理,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都是不公开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也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
审判可以不公开,但是判决一定要公开宣判的!!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为了保护机密或尊重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能不公开宣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一、关于审判的规定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总结审判经验;
(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和宣判是不同的,审判时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宣判,是对于结果的一个宣布,所以公开是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并且公开可以起到一定的公式作用,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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