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需要复议前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对于征地拆迁而言,涉及到的是土地使用权,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才会涉及到诉讼,也就是征地拆迁需要复议前置。
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书面提出
申请行政复议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复议申请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据以请求复议机关启动复议程序的申请文书;
另一种是口头形式,但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复议机关申请提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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