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包庇罪的调查和起诉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启动和执行。
包庇罪是指参与者明明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构成了犯罪,却仍选择为犯案人员提供藏身之处或财产援助,以便他们安全逃脱警方追捕或是制造虚假证据加以掩饰的不法行为。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守护者和打击犯罪活动的主责机关,承担起对各类刑事犯罪进行立案侦查这一重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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