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行为,加大打击拒执抗执力度,近日,金堂县法院将一名涉嫌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堂县福兴镇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申请执行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某承诺2000年12月25日前分三期偿还金堂县福兴镇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18万元及利息,但唐某不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将法院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其在他人处债权20万元擅自提取并长期逃债在外。执行中查明,唐某所有的利伯乐商厦2单元3-2号房屋由家人居住,暂不能执行;唐某现在广东某地做生意。鉴于被执行人唐某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在法院执行期间故意隐藏、转移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而凭法院的力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该院经研究决定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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