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三个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超过3名选举无效;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举单位是指在间接选举中,依法产生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本级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单位。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选举单位。
那么,人口特少的乡、镇是否可以没有其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回答是不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如果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聚居的汉族人口特少,也至少应有一名汉族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还规定,全国少数民族都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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