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遵循三个原则
时间:2023-08-12 09:23:13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立法遵循三个原则是:

1、法治原则: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我国立法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立法当初,对采取何种归责原则就有很多不同主张。早在1994年,江必新教授就把这些不同的观点总结为七种主张。最终立法者选择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一般原则。赔偿法实施十一年来,这一归责原则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成为阻碍国家赔偿实践的一道屏障。在刑事赔偿领域,一些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一)违法归责原则不宜在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中混用。国家赔偿法立法之初,就刑事赔偿应如何立法,学者间存在争论,有的主张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一起规定,制定国家赔偿法,有的主张单独就刑事赔偿立法,有的主张将刑事赔偿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立法者之所以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是经过认真考察和论证的。其立法理由有的学者认为是如果就刑事赔偿单独立法,会造成法律之间的重复或不协调,或者会造成缺乏可资遵循的共同原则。十一年的刑事赔偿司法实践,恰恰对这一理由提出了质疑。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运行程序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侵权形式、构成也有明显差异,这些就导致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不同,因此,将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用于刑事赔偿上便难免相形见拙,无法尽述,在学术上也不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1

(二)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有违刑事赔偿赔偿的价值取向。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22我国国家赔偿法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是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首选。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有违刑事赔偿价值选择。违法归责原则,从逻辑层面来看是属于行为评价层面的原则,而不是损失负担层面的原则,这是问题的根源所在。23刑事赔偿的价值是人们评价和判断刑事赔偿制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赔偿程序运行的伦理目标。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赔偿制度的价值首选,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刑事司法合法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情况,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原因就在于将违法归责原则这一评价刑事司法行为对错的标准与弥补损害的标准等同起来,使得我们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的理解变得非常有限,从而导致可以赔偿的范围也就非常有限。24国家赔偿范围逐步扩大,是世界各国刑事赔偿立法的总体趋势,也是人权保护日益加强的体现,坚持违法归责原则达不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目的,与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相违。

(三)混淆了刑事错案责任与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根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第2条的规定,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错案的构成包含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上要求检察官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要求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从这一错案的概念可以得知刑事错案责任实质就是错案追究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案件承办人或承办部门,责任的形式是刑事责任或者纪律处分。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以物质补偿或者精神抚慰的方式,对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怠于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一种弥补损害的责任,理论上讲只要损害发生,就应当给与赔偿,并不要求行使职权者主观态度,是否违法行使职权。这种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承担者是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形式是赔偿受害人金钱、财物以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所以说刑事错案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将违法归责原则确定为刑事赔偿的一般归责原则,客观上必然让人产生这样的推论。赔偿必然违法,违法必然有过错,有过错必然受到追究,受到追究必然承担责任。这样一来,赔偿义务机关必然产生对刑事赔偿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刑事赔偿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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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8-12 1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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