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需就某一具体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应当在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效力或影响范围内选择。例如,某人对某一税务部门做出的征税行为表示不满,那么他应在税收级别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来说,如其对被审核单位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则根据相关法规,他们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从法院角度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然而,若法规赋予该行政复议决定以终局性的法律约束力,即视为不可推翻性决策时,则普通司法救济将无法实现。
3、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为不服复议决定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书日起,可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书。然而,当复议主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时,且申请人并未其他特殊事项可以违反此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于规定期限届满后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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