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明确要求,当您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时,必须依法选择对应的司法机构级别进行立案审理。
下面,我将为您详尽解释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
当您需要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发起诉讼时,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会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和审理。
若您所起诉的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那么您须在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的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内提出诉讼请求。
另外,对于某些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会予以监管和裁判。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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