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不服行政复议后过三个月再去法院起诉可以吗
在实践中面对劳动工伤鉴定决定的异议情况下,当事人若选择立即采取法律行动--即直接启动司法程序进行起诉时,其法定的起诉期限应为六个月之久,自当事人明确或应当知晓相关行政行为已然作出之时开始计算;倘若当事人选择首先向上级政府提交申请复议而后再行进行起诉,则其所需度过的起诉期限将进一步缩短至十五日,具体开始于接受到上一级行政部门做出的复议决定书或是当天的复议期限届满之时。
对于劳动工伤鉴定结果产生异议的处理流程如下:当事人可选择向政务受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当对复议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时,可以依法另行发起行政诉讼程序。
由于并未正式进入到行政诉讼环节,也就无法产生“上诉时效”的概念。
通常来说,“上诉时限”应控制在十五天之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2、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3、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个人只能一个月之后吗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在受到意外事故或患有法定职业病之初的第一时间,即伤害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十天之内,需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人方可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依前述法规之要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者员工的家属以及由员工组成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例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事宜,则应依据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如未能在本条例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与本条例有关的工伤待遇等各项费用均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n(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n(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n(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n(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n(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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