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5年8月12日21时许,覃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摩托车车主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村民黄某爱等7人,以及死者家属和其他同村村民陆续来到事故现场。
在事故现场,村民们情绪激动。被告人黄某爱是死者的同村村民,在与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交流过程中多次说要打砸肇事的货车。被告人黄某嵩在听到有人说要打砸肇事货车的话后,伙同其他被告人对肇事货车进行打砸。货车驾驶室的玻璃窗、挡风玻璃、门把手、车灯、倒后镜等都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货车被损坏程度价值人民币7220元。整个打砸过程持续近3个小时,在此期间打砸人员还阻止道路上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民警多次劝告阻拦村民的行为均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黄某爱等7人因村民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后,在事故现场不能理智地克制自己的情绪,不听从现场公安民警的劝导和处置,继而对事故现场的道路进行阻碍,对肇事车辆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交通管理秩序及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主从犯关系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连山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爱、黄某嵩、蒋某童等5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另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及人身权利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今的法治社会,公民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寻求合法、合理的途径,不能以粗暴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因一时冲动甚至偏激情绪而造成的严重后果,肇事者是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