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分配剩余财产应该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应当先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是什么
(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情形办理:
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二、设立公司需报送什么材料
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
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由请报告;
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
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
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
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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