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提前终止的赔偿规定
时间:2023-07-01 18:24:19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债务人已经提供了部分给付而就余下的部分发生不履行之时,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解除与期待利益赔偿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供的给付不享有利益。至于债权人对于部分给付是否无利益,应以债权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为出发点,考察部分给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单位提前终止合同要付补偿金

张泽2005年6月到一家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及一些公司日常的临时工作。今年,人事部通知他提前终止合同。张泽要求公司给予一些补偿,公司认为他不够补偿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泽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原来当初张泽与公司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由于从事网站维护工作,规定其只在上班时记录出勤,做为发放工资的凭证。只要他们在应出勤工作日出勤记录完整,公司就发给其工资1000元。按照《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所以公司认为不存在支付其补偿金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虽与张泽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张泽为小时工,但张泽提出其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公司未能提供张泽每日实际出勤时间,而且张泽的每月工资是固定的,不是按小时计算的。《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因此张泽的就业形式应为全日制就业。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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