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是什么p>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p>
公司尚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的最长营业期限,也没有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公司章程中任意规定的事项。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的,股东会可以在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未形成决议的,公司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一般情况下,解散事由相对有必要记载在公司章程中。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事先约定各种解散事由。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规定的解散事由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决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决定解散;公司新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分立时,原公司存在的,不存在解散问题。原公司分立后不复存在的,应当解散。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必然导致公司解散。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1)解散命令是指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官的请求,命令解散公司,或者根据职权危害公共利益。公司解散的判断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出现严重困难时,根据股东的请求,公司被迫解散如果公司继续存在,股东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这是其他手段无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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