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10-02 00:10:09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素材讲述了共同贪污罪行的特征,包括需要两个人或更多人共同参与,有共同的贪污故意,行为人之间有相互依赖关系,共同贪污犯罪导致了总和犯罪结果。共同贪污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贪污行为至少需要两个人参与,包括两人或更多人;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贪污故意;

4.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指导下,相互联系,彼此依赖;

5.共同贪污行为导致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共 同 贪 污 犯 罪 对 犯 罪 结 果 有 何 影 响 ?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限定,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贪污或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能够立案。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三)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招致不能追缴的;(六)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其中每个共同贪污犯罪人必须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具有较重情节的,能够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罚的;曾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招致不能追缴的;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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