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判定贪污罪的情形有哪些
判定贪污罪的情形如下: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的财务,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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