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7-04 08:21:13 3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要要件,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也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2、对象要求,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有犯罪意图;

4、客观要求,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窃取、骗取或者以另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另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与惩罚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贪污罪的处理:(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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